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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和平区鼓励民营经济现代服务业发展引进成熟税源若干意见的通知

和平政〔2008〕23号
2008-06-13

名 称:关于批转和平区鼓励民营经济现代服务业发展引进成熟税源若干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200001120101MB0Q103171/2020-00699 发布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和平政〔2008〕23号 主 题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 2008年06月13日 发文日期: 2008年06月13日

关于批转和平区鼓励民营经济现代服务业发展引进成熟税源若干意见的通知

关于批转和平区鼓励民营经济现代服务业发展引进成熟税源若干意见的通知
关于批转和平区鼓励民营经济现代服务业发展

引进成熟税源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 :

《 和平区关于 鼓励民营经济现代服务业发展引进成熟税源的若干意见 》和《 和平区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 、《 和平区鼓励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和平区鼓励引进成熟税源的实施办法》 已经区政府第20次、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批转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日

和平区关于鼓励民营经济现代服务业发展

引进成熟税源的若干意见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07〕27号)和《<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津政办发〔2007〕8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壮大我区民营经济规模,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步伐,加大引进成熟税源工作力度,经研究决定,在区财政局、区经贸委、区发改委、区科委、区招商办等5部门制定的《关于促进经济加快发展的优惠政策》(津和财〔2007〕5号)的基础上,相应制定《和平区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和平区鼓励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及《和平区鼓励引进成熟税源的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单位有遵守财经纪律和依法纳税的义务。对于当年发生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企业单位,不得享受各项奖励和扶持。对于有偷漏税行为的企业单位,经税务部门稽查取得的收入不计入企业单位当年完成的税收,也不再计入“留区税收”基数。

二、享受政策的企业单位,5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迁出,否则全额退还历年财政扶持款。除明确规定,享受政策的应严格遵循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政策的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留区税收系指企业单位当年实现增值税的18.75%,营业税的50%,企业所得税的30%。原有财政扶持政策中涉及留区税收的范围以本意见为准。

四、《和平区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由区经贸委负责解释,该政策所涉及的相关企业单位由区经贸委负责审核。

五、《和平区鼓励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该政策所涉及的相关企业单位由区发改委负责审核。

六、《和平区鼓励引进成熟税源的实施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该政策所涉及的相关企业单位由区财政局负责审核。

七、入驻楼宇企业或经营单位,政策兑现在下一年度的3月31日前进行,楼宇业主单位(企业)或楼宇经营单位(企业)的政策兑现在下一年度的6月30日前进行;成熟税源引进人的奖励,自相关企业单位办结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手续之日起,按季奖励引进人,奖励期为1年。

八、上述各相关企业单位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后,由区财政局负责执行政策兑现工作。

九、遇上级重大政策调整,本文件将做相应调整。

和平区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加快民营经济发展,鼓励支持个体、民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做优做大做强,依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07〕27号)和市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经委、市金融办、市国土房管局、市公安局等部门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民营经济的范围

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组建的企业、私营有限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私营独资企业)、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

二、建立和平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奖励资金

为吸引区外私营企业和新建立的私营企业在和平区投资经营、创业发展,进一步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做优做大做强,建立和平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奖励资金。

三、鼓励民营企业上市,给予政策支持和奖励

(一)在证券市场完成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二)上市后备企业因资金紧张,难以筹措支付上市前期有关费用的,可由上市专项资金垫付,待后备企业上市后归还。

(三)上市后备企业为上市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因资产评估而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按照不超过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50%部分给予扶持。

(四)上市后备企业在缴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时,有关部门应在规定范围内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五)后备企业上市过程中因调整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或应税收入而补缴的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按不超过其补缴税款地方留成50%部分给以扶持。

(六)减免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土地、房产变动缴纳的契税。

四、鼓励民营企业做优做大做强,对发展快、贡献大的企业给予政策奖励

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留区税收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年度实现注册资本金翻一番,留区税收增长40%以上的,按留区税收增长部分的40%给予一次性奖励。注册资本金500至1000万元的,留区税收100至200万元(含100万元),年度实现注册资本金翻一番,留区税收增长30%至40%的,按留区税收增长部分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注册资本金100至500万元,留区税收50至100万元(含50万元),年度实现注册资本金翻一番,留区税收增长20%至30%的,按留区税收增长部分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个体工商户变更为民营企业,本年度留区税收增长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按留区税收增长部分的40%给予一次性奖励;本年度留区税收增长50至100万元的(含50万元),按留区税收增长部分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本年度留区税收增长30至50万元的(含30万元),按留区税收增长部分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对新入驻民营企业成长快、贡献大的给予奖励

年度留区税收30万以上的新入驻我区民营企业,连续4年享受新办企业扶植资金支持。原则上第一年享受留区税收40%的奖励;第二年享受留区税收30%的奖励;第三年享受留区税收20%的奖励;第四年享受留区税收10%的奖励。

第一年度留区税收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企业,给予法定代表人20万元奖励。第一年度留区税收达到300至500万元的(含300万元),给予法定代表人15万元奖励。第一年度留区税收达到100至300万元的(含100万元),给予法定代表人10万元奖励。第一年度留区税收达到50至100万元的(含50万元),给予法定代表人5万元奖励。

六、对民营企业留区税收高增长的给以特殊奖励

对上一年度留区税收达到30万元及以上,且本年度留区税收增长超过30%的个体、民营企业,给予新增部分的30%的奖励;增长超过50%的,给予新增部分的50%奖励。

本年度留区税收新增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企业,给予法定代表人20万元奖励。本年度留区税收新增300至500万元的(含300万元)企业,给予法定代表人15万元奖励。本年度留区税收新增100至300万元的(含100万元),给予法定代表人10万元奖励。本年度留区税收新增50至100万元的(含50万元),给予法定代表人5万元奖励。本年度留区税收新增30万元的,给予法定代表人2万元奖励。

七、个体、民营企业参加国家(本市)等级评定、认定并获得资格、资质、称号、荣誉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餐饮个体、民营企业获国家特级、一级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获国家二级、三级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二)荣获“中华老字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荣获“天津老字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三)获得国家ISO—9000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四)在我区纳税的商标注册企业,荣获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荣获天津市著名商标和天津市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五)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定,进入国家500强的企业,按照当年度留区税收总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荣获天津市“百强民营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5万元;荣获和平区“十强民营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3万元。上述企业含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八、对引进民营企业(经销商、代理商)落户我区,并实现留区税收,对引进的企业或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引进第一年,全年留区税收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按10%给予一次性奖励。

九、实施专业化发展、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推广,经评定、认定后,给予固定资产投资不超过500万元的企业1年的贴息资助或一定的无偿资金资助(无偿资助额度不超过自投资金的总额)

十、建立能源节能减排专项奖励资金

对企业进行降耗减排技术改造的,按照企业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贷款贴息补贴;对自投资金的按自投资金总额的20%给予无偿资金资助。

十一、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引进人才

(一)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可以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企业从事无需行政审批的项目,可以不受核定的经营范围限制。

(二)放宽企业集团准入条件。申请建立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并有3个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3000万元即可登记。

(三)企业可分期缴付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20%即可登记注册。

(四)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注册资本达到3万元可申办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公司可零首付注册,3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2年内缴足注册资本。

(五)放宽企业住所权属证明的限制。对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经当地政府或派出机构、合法市场的主办单位、科技园区出具的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企业可以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允许经过物理分割的同一法定地址注册多家企业。

(六)鼓励个体工商户向私营企业转制。对个体工商户转为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的,在主要投资人不变的情况下,按“一歇一开”的简易程序办理,其名称可延续使用。

(七)鼓励外省市人员在我区创业落户,凡在我区工作或居住,并获得发明创造专利、市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可批准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在我市落户。

(八)外省市的个人或企业在我区投资5000万元以上,注册并已经营纳税的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营销人员、技术人员等重要岗位人才,可按照蓝印户口政策规定,在企业的实际办公地点或员工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申请办理蓝印户口。

和平区鼓励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市、区九次党代会部署,大力实施“服务业强区”战略,加快推进和平区 “1—6—功能布局,按照《支持服务业发展的有关财税政策汇编》、《〈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津政办发〔2007〕89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鼓励楼宇经济发展

我区大力引导楼宇经济提高对区域经济贡献率,重点扶持特色产业或行业在楼宇中集聚发展,鼓励楼宇经营管理单位提高自身管理水平。

(一)楼宇经济留区税收增长奖励。

  1. 对于上一年度楼宇内全部入驻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下同)形成的留区税收总和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且本年度全部入驻企业留区税收增长超过20%的楼宇,给予楼宇实际经营管理单位留区税收增长奖励。其中该楼宇内全部入驻企业留区税收增长20%至50%(含50%)部分,按照该增长部分的20%给予奖励;增长超过50%的部分,按照该增长部分的40%给予奖励。
  2. 对于上一年度楼宇内全部入驻企业形成的留区税收总和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且本年度全部入驻企业留区税收增长超过30%的楼宇,给予楼宇实际经营管理单位留区税收增长奖励。其中该楼宇内全部企业留区税收增长30%至50%(含50%)部分,按照该增长部分的30%给予奖励;增长超过50%的部分,按照该增长部分的50%给予奖励。
  3. 对于上一年度楼宇内全部入驻企业形成的留区税收没有达到100万元,但本年度全部入驻企业留区税收大幅增长的楼宇,以100万元为基数计算增长幅度。本年度全部入驻企业留区税收增长超过30%的楼宇,给予楼宇实际经营管理单位留区税收增长奖励。其中该楼宇内全部企业留区税收增长30%至50%(含50%)部分,按照该增长部分的30%给予奖励;增长超过50%的部分,按照该增长部分的50%给予奖励。
  4. 享受以上奖励政策的楼宇,新引进的入驻企业必须是外省、市、区企业;同时楼宇内原入驻企业或新引进企业如已享受区其它优惠扶持政策,该企业已享受的扶持资金由区财政负担部分在计算年度全部入驻企业形成的留区税收总额中予以减除。

(二)专业特色楼宇发展奖励。

  1. 专业特色楼宇是指具有行业或产业集聚特色的商务写字楼。须满足以下标准:

(1)在我区规划区域内、单体商务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务写字楼;

(2)对运营期在3年以上的楼宇,特色专业企业入住率要达到60%以上或特色专业企业所占面积要达到楼宇商务总面积的60%以上;对竣工后运营在3年内、空置率超过40%的楼宇,特色专业企业所占面积要达到楼宇商务总面积的30%以上;

(3)入驻企业具有明显的行业特色,且该行业属于和平区“十一五”规划中优先发展的重点行业。

专业特色楼宇的认定由和平区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和平区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批准认定。

  1. 专业特色企业是指在楼宇内经营并在我区内纳税的具有专业特色的企业。该专业特色企业的认定由和平区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和平区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批准认定。
  2. 鼓励对象是在和平区注册并纳税的专业特色楼宇实际经营管理单位。
  3. 鼓励政策:除其他政策外,新引进一户年实际留区税收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特色专业企业(该企业必须是外省、市、区企业;同时该企业如已享受优惠扶持政策,其享受扶持资金由区财政负担部分应在该企业形成的留区税收中予以减除,下同),奖励专业特色楼宇实际经营管理单位2万元;新引进一户年实际留区税收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特色专业企业奖励专业特色楼宇实际经营管理单位4万元;新引进一户年实际留区税收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特色专业企业奖励专业特色楼宇实际经营管理单位6万元。

(三)鼓励楼宇经营管理单位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对楼宇经营单位管理资质达到国家一级、二级物业管理水平1年及以上的商务楼宇经营单位,除其他政策外,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和5万元。

二、鼓励总部经济、金融产业发展

(一)对于在我区内新设立地区级(业务中心)及以上企业总部和金融类企业,符合《支持服务业发展的有关财税政策汇编》、《〈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津政办发〔2007〕89号)规定的,在享受市促进服务业发展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企业聘用的国内外高级管理人员(总部聘用的部门副职以上或地区总部聘用的副职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等),经区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审核认定,每年由区财政按个人所得税留区部分的30%给予奖励;同时可优先解决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或本市居住证,其子女入园、入学可享受适当照顾。

(二)未享受市服务业扶持政策的地区级及以上企业总部和金融类企业。

  1. 区人民政府认定的新设立的企业总部须满足以下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经营期限在10年(含10年)以上;

(2)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3)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在辖区内外有3个及以上投资控股企业;

直接管理辖区内外3个及以上分支机构;

负责大型企业本市或地区、全国的核心业务(如销售、研发等);

年实际留区税收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企业。

  1. 经区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审核认定,按以下扶持政策执行:

(1)新设立企业总部、地区总部、业务中心和金融类企业在本区内购建自用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按每平方米10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按每平方米500元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

(2)新设立企业聘用的国内外高级管理人员(总部聘用的部门副职以上或地区总部聘用的副职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经区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审核认定,按个人所得税留区部分的50%给予奖励。

(3)新设立地区级及以上企业总部或金融类企业的国内外高级管理人才,符合条件,可优先解决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或本市居住证,其子女入园、入学可享受适当照顾。

三、鼓励服务外包业、创意产业、物流业发展

(一)在我区内新设立的年留区税收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创意企业和物流企业,经和平区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区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确认后,连续3年按照留区税收的40%、30%、20%给予资金扶持。

(二)新设立的年留区税收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创意企业和物流企业,经和平区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区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确认后,按以下鼓励政策执行。

  1. 连续3年按照留区税收的40%、30%、20%给予资金扶持。
  2. 在本区内购建自用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按每平方米4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按每平方米2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3. 新设立的企业聘用的高层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经区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认定,按个人所得税留区部分的30%给予奖励。
  4. 新设立服务外包企业、创意企业和物流企业聘任的国内外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符合条件,可优先解决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或本市居住证,其子女入园、入学可享受适当照顾。

四、鼓励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服务业发展

对年留区税收超过5万元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税务事务所、人才中介服务类中介服务业机构给予资金扶持,扶持资金按留区税收累进方式计算。其中,年留区税收在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部分,按该部分留区税收的25%给予扶持资金;年留区税收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部分,按该部分留区税收的30%给予扶持资金;年留区税收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部分,按该部分留区税收的35%给予扶持资金;年留区税收超过50万元部分,按该部分留区税收的40%给予扶持资金。

五、鼓励现代服务业示范园区发展

在我区范围内新建或利用原有资源改建设立现代服务业园区项目,聚集发展动漫产业、创意产业、服务外包产业、高科技产业等现代服务业,服务业园区正常经营后经区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审核认定为和平区现代服务业示范园区,可按照项目建设规模给予一次性项目前期开发引导资金,资金标准为:项目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1万平方米)以上的,补助100万元;1万平方米以下,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上的,补助50万元。园区实际经营管理单位正常经营后留区税收达到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连续3年按照留区税收的40%、30%、20%给予扶持资金。

现代服务业示范园区须满足以下标准:

(一)在我区规划区域内、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上的现代服务业园区;

(二)对运营期在3年以上的园区,现代服务业特色专业企业入住率要达到70%以上或特色专业企业所占面积要达到园区面积的70%以上;

(三)入驻企业具有明显的现代服务业行业特色,且该行业属于和平区“十一五”规划中优先发展的重点行业;

(四)现代服务业示范园区内入驻的全部专业特色企业年留区税收总和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

六、其它支持政策

经区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认定,每两年评选命名现代服务业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区政府将给予大力宣传支持,优先提供公共财政服务项目,搭建培训、交流等各类平台。

和平区鼓励引进成熟税源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充分调动全区各方面的力量,加大成熟税源引进工作力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成熟税源界定

(一)在我区办结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手续的;

(二)引进人填报《和平区引进成熟税源申报表》(详见附件),向区税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

(三)相关企业法人予以签字认可,区税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的。

二、成熟税源引进人奖励标准

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下的,奖励引进人企业留区税收(指剔除该企业享受有关政策部分后的留区税额,下同)的2%;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500万元)的,奖励引进人企业留区税收的3%;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奖励引进人企业留区税收的3.5%;企业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奖励引进人企业留区税收的4%;企业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至4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奖励引进人企业留区税收的4.5%;企业注册资本在4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4000万元)的,奖励引进人企业留区税收的5%;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引进人企业留区税收的6%。

附件:和平区引进成熟税源申报表

附件:

和平区引进成熟税源申报表

编号: 年 月 日

引荐人姓名身份证号
所在单位职 务
引荐企业名称工商注册号
国税登记证号地税登记证号
注册资金当年留区税收
引荐企业确认意见 (法人签字加盖公章)
税源办确认意见税源办主任意见
主管区长意见
区长意见

备注:引荐人需出示本人身份证、工商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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